(2017)粤0104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卓宇、彭伟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卓宇,彭伟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605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9层全层。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职务华南总裁。委托代理人:陈宇平、关怡钧,公司员工,通讯地址。被告:李卓宇,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彭伟力,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卓宇、彭伟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艳华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周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浩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