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严开富与田勇、余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开富,田勇,余红,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鄂010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严开富,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田勇,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余红,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余祥,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094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634,680元,执行费8,7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勇、余红、余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3,4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