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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赵福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赵福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100号2幢201-220。法定代表人:张晓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宝、赵海,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民,男,195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月,该院院长。上诉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马 焱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