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于福林与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林,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867号原告:于福林,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莹莹,女,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3201011125193。被告: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岭镇黄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068617795B。负责人:张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林与被告成都领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林于2017年5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福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于福林负担。审判员 乔艳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