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双泉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双泉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吴双泉,程筱媛,安庆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5783-4。负责人:王彤彤,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双泉针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200号宏祥山庄1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1101685-0。法定代表人:吴双泉。被执行人:吴双泉,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程筱媛,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D10-55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6842-9。法定代表人:余振江。被执行人:余振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胜利镇城北村余九组03号,身份证号码342829196807114417。买受人:陈芳,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孝肃路42号,身份证号码34080219721222062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双泉、程筱媛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杨家山A#楼底自西向东18#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经安庆鑫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三次拍卖均已流拍,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为216800元,本院依法组织变卖,现有买受人陈芳自愿以216800元的价格购买此变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变卖被执行人吴双泉、程筱媛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杨家山A#楼底自西向东18#房产;二、将被执行人吴双泉、程筱媛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杨家山A#楼底自西向东18#房产以216800元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陈芳,该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芳所有,该房屋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芳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陈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