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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付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中北科技产业园14-1号楼106。法定代表人张春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凯强,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2号(青年创业广场429室)。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付贵荣,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中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付贵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林审判员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