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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兰家勇与上海木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煜林园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家勇,上海木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煜林园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934号原告:兰家勇,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现住本市,被告:上海木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635弄89号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戚辉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煜林园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保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兰家勇与被告上海木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煜林园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兰家勇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家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减半收取三十六元,由原告兰家勇负担。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信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