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喜娟与张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喜娟,张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梅喜娟,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0日,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张书学,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梅喜娟与张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张书学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599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959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