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梅喜娟与张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喜娟,张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梅喜娟,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0日,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张书学,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梅喜娟与张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张书学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5990元,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959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闫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