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徐跃飞与张国勇、王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飞,张国勇,王红玲,王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2915号原告:徐跃飞,男,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徐桥村。被告:张国勇,又名张风,男,汉族,1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王红玲,女,汉族,宿州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国勇妻子。被告:王春雷,男,汉族,宿州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徐跃飞与被告张国勇、王红玲、王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跃飞、被告王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勇、王红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跃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2月17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7日,被告张国勇以资金短缺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考虑被告的借款用途正当,遂将12万元现金借于被告张国勇使用,被告张国勇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第三被告王春雷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诿不还。被告王红玲系张国勇的妻子,对该笔借款具有还款义务,第三被告系担保人,对该款亦具有偿还义务。被告张国勇、王红玲未答辩。被告王春雷答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且至今未偿还。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国勇与被告王红玲系夫妻关系,张国勇又名张风。2016年2月17日,被告张国勇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王春雷自愿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张国勇、王春雷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徐跃飞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正小写(120000.00),月息2分借款人张风2016.2.17担保人王春雷2016.2.17”。借款后,因三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6年2月17日始计算至履行完毕止);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国勇于2016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由被告王春雷承担保证责任,事实清楚,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徐跃飞、被告王春雷的陈述予以证实,对该部分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张国勇依法应偿还借款12万元及约定利息。被告签字担保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系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被告王春雷依法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被告王红玲系被告张国勇的妻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王红玲对该笔债务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他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但作为本案被告的张国勇、王红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国勇、王红玲、王春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跃飞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月息2分,自2016年2月17日始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偿还款项先在应给付的利息中扣除,多出部分在本金中扣除)。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张国勇、王红玲、王春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6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汇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汇款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手续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