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聂亚丽、石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聂亚丽,石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344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亚丽,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石敏,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亚丽、石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聂亚丽、石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就同一事项又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现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86元,全部退还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何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曼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