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赣南橡胶厂、河北省成安县商业局纺织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赣南橡胶厂,河北省成安县商业局纺织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赣南橡胶厂。法定代表人:丁克泳,副厂长。被执行人河北省成安县商业局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省赣南橡胶厂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成安县商业局纺织品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1)赣法经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陈 锦 林审判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