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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永新与刘三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新,刘三矿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276号原告:刘永新,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恒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三矿,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劲松,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徽,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新诉被告刘三矿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永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永新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立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