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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小星与田佳丽、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星,田佳丽,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嘉善晋联电子五金厂,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222号原告:许小星,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田佳丽,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田佳丽。被告:嘉善晋联电子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街**号。投资人:蒋坚强。被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民辉路9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田仲正。原告许小星与被告田佳丽、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嘉善晋联电子五金厂、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受理该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6年12月22日被告田佳丽因生意需要,向原告许小星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确认向许小星借到20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本金的2%,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嘉善晋联电子五金厂、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为此笔借款作了连带保证。截止至今,被告田佳丽仍分文未归还,原告多次向其催讨均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田佳丽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从2017年2月17日到还款之日);二、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嘉善晋联电子五金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田佳丽涉嫌经济犯罪。本院认为,对田佳丽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结果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原告许小星与被告田佳丽、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嘉善晋联电子五金厂、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该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小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