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杨露、厦门怡馥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露,厦门怡馥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源峰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露,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荣,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怡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五里2号701室。法定代表人:苏天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安溪源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同美工区。法定代表人:颜进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露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怡馥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馥公司)、福建省安溪源峰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峰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露于2017年4月24日,以其与怡馥公司、源峰公司、天猫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1411.50元,由上诉人杨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