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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长春万盛国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万盛国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旭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474号原告:长春万盛国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3146号。法定代表人:王胜,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美南,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旭东,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盛国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万盛国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万盛国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袁 远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