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琴花与被执行人张承俊、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琴花,张承俊,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琴花,女,1972年生,汉族,交城县天宁镇人。被执行人张承俊,男,1972年生,汉族,交城县西营镇大营村人。被执行人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俊,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琴花与张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承俊履行(2016)晋112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承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交城县财政局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交城县瑞景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收益174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