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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闫昆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昆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昆旋,小名小宝,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宜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6年10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昆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昆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闫琨旋伙同许强、卫英杰、武文博(三人均已被判刑)、刘召(另案处理)等人在宜阳县城关镇老干部街“高桥饭店”吃饭饮酒期间,因饭店老板董某1以打烊为由不再售酒,被告人闫昆旋等人遂对饭店工作人员董某1、马某2、董某2、杨某2、杨某3、王某2等人实施殴打,并无视出警民警制止,将“高桥饭店”内玻璃隔断、冷藏柜等物品损坏,对上前劝阻的马某3、董某3、石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马某2、董某2轻伤,杨某2、石某轻微伤,财产损失共计139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昆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闫昆旋具有自首情节,提请判处。被告人闫昆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闫昆旋伙同许强、卫英杰、武文博(三人均已被判刑)、刘召(另案处理)等人在宜阳县城关镇老干部街“高桥饭店”吃饭饮酒期间,因饭店老板董某1以打烊为由不再售酒,被告人闫昆旋等人与董某1发生争执,并与饭店工作人员董某1、马某2、董某2、杨某2、杨某3、王某2发生厮打,将马某2、董某2打成轻伤,将杨某2打成轻微伤。并无视出警民警制止,将高桥饭店内玻璃隔断、冷藏柜等物品损坏,武文博对上前劝阻的马某3、董某3、石某进行殴打,致使石某受轻微伤。损坏财产共计1397元。案发后,闫昆旋于2016年10月26日到宜阳县城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取得被害人马某2、董某2、杨某2、石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1、被告人闫昆旋的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其和许强、卫英杰等七、八个人在高桥饭店吃饭,期间喝了三瓶白酒、一箱啤酒后,其又向服务员要一瓶啤酒,服务员不卖,其吵了起来,饭店厨师出来了,其和厨师推搡,出来走时看见另一个分店出来四、五个人拿着砖头,其冲上去打了起来,其余人也和对方厮打。其摔倒后发现身上有血,就给武文博打了电话,武文博来后和对方吵了起来,其把门口桌子踢翻了。民警到后把大家拉开,其还和饭店人吵架,后和许强、武文博去医院包扎了。其打的是对方一个黑黑胖胖的人,好像是烧烤师傅。2、同案犯卫英杰的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闫昆旋、武文博等人在高桥饭店内吃饭、喝酒,当时在场有八男一女。到凌晨一点左右,闫琨旋到服务台要酒,女老板不愿给,二人发生争吵,后女老板、饭店的厨师跟闫琨旋、许强及闫琨旋的四个伙计扭打在一起。其看到从高桥饭店另一个店里陆续过来了三个人和闫琨旋等人扭打。后过来一人拿的不知是砖头还是凳子,一下砸到其头上了,其跑到街口后就站在那里一直骂高桥饭店的人。警察到后,其向警察说明情况后,仍然站在那里骂,和其一起吃饭的人中有人当着警察的面扑上去要打对方的人,其从始至终没有参与打人。当晚,其上身穿个纯黑色鸡心领的长袖秋衣,下身不记得穿的什么,脖子上带了一个白色玉质观音,链子比较长。当晚谁先动的手没有看清,只看到许强拉着女老板的胳膊。打斗时其进入过高桥饭店东边的店,谁砸的店没有看见。当时其这边参与打斗的人,有人拿铲瓢,有人拿凳子,有人拳打脚踢。打斗造成许强手受伤,其头上有个疙瘩。3、同案犯武文博的供述:2013年10月8日晚,其在高桥饭店吃饭,其走后许强、闫琨旋、卫英杰、刘钊、刘琛,还有两男一女在饭店吃饭。其第二次到高桥饭店时看到卫英杰在和饭店人对骂。其将女服务员手里的菜刀和剪子夺了,交给了民警。后看到老板娘在厨房门口,其和闫琨旋、刘钊进到店内找老板娘说事,出来时看到店内展示柜玻璃烂了。在店门口老板娘推了其一下,其踹了老板娘一脚,老板娘一拳打到其左眼上,其就又踹老板娘,跟老板娘打了起来。后双方的人都开始厮打,打斗中其在饭店门口拿铲瓢向饭店的人扔过去,打住了一个人的头,被民警制止后,其就开着车拉着许强和卫英杰到宜阳县公疗医院包扎。店外的桌子是刘钊和小宝砸的。当时其这方在场的有十几个人,都动手参与打架了。其和老板娘打时,许强、卫英杰、闫琨旋等几个人都上去参与了。石某的头是其拿铲瓢打烂的。4、同案犯许强的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武文博等人在段村吃饭后,闫昆旋又拿了两瓶白酒让到高桥饭店吃饭,闫昆旋又叫了几个朋友共八、九个人,喝了两瓶白酒,又要了啤酒喝。闫昆旋给饭店一女的要酒,她可能觉得时间晚不愿给,其去说,她还是不给拿酒,其和闫昆旋与那女的吵,闫昆旋用手拽那女的头发,饭店里出来四、五个人,一个拿着火钳子,闫昆旋和其中一人厮打在一起,摔倒在地,其拿了一个铁凳子和一个拿铁棍的人打了一、两分钟,其左手流血了就不打了。走到街口,其和一女的在吵,并向一个光膀子男子打了一拳。民警到现场后,其不配合执法,还在现场骂。后来武文博开车到现场了,和饭店人吵起来,其把饭店门外的煤火炉蹬倒了,武文博把饭店的人打了。其当晚穿的黑色外套,在西边店外打完架后,和好几个人拿铁凳子砸了橱窗上一块玻璃。5、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报案材料证明:录像中穿黑色衣服,皮肤有点黑,眉毛短,八字眉,脖子上戴个玉坠的男子,从吃饭到打架一直都在现场。在西边店门外,其看到该男子和穿格子衬衣的人在打董某2,该男子用拳头往董某2脸上和身上打了几拳,董某2被打蹲在地上后,该男子又用脚往董某2腿上及腰部踹了几脚。马某2受伤后往东跑,该男子在后边追着马某2打。后有人往东边追董某2到东边店门外大路上,该男子在西边店里面拿铁凳子将玻璃隔断砸烂了,后还到东边大路上一直骂,没有再动手,期间还跑到其身边搂着其脖子骂。在东边店门口,站在其父亲董某3右侧,打了其父亲头一下。案发当晚打架的起因是,和该男子一起在店内吃饭的人在结束营业要关门时要酒,其不愿卖,发生争执,对方一名女子先动手后,双方发生厮打。在打斗过程中,其打了两次110报警,巡警到场后,有两个巡警拿着记录仪拍摄,对方的人恐吓警察再来多少人也不怕,其中一个很瘦的巡警被对方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搂着肩膀说,你们谁敢制止试试。巡警当时人手不够叫支援,对方也叫来几个人,对方当时在场的人有20人左右。在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对方穿蓝色格子衬衣的和一个自称住新丰街的男子到东边的店内,将展示柜、冰柜、桌子、玻璃门、凳子都砸了。其母亲进去制止,被一个穿红色格子衬衣和一个穿黑色上衣、个子不高的男子,将胳膊打肿了,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还在其父亲头上锤了两拳。其老公上去制止也被一个人拿凳子在头上打了一个窟窿,缝了三针。穿红色衬衣的男子叫武文博。穿黑色上衣的男子还恐吓其让饭店干不下去,自称住新丰街,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手中拿了一把20公分的匕首,指着说要弄死其。发生打架后其这边到店里的有董某3、马某3、石某、晓刚、杨某1。吃饭期间,曾有一70岁左右的老人,过来反映喝酒时声音太大。刚发生肢体冲突时,张某2曾过来拉架。民警出示的照片中那个叫卫英杰的男子,在西边店吃饭时就在场,穿蓝格子衣服的人先打其,卫英杰紧跟着用拳头打其。6、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视频中显示的穿黑色衣服、戴白色玉坠的男子,案发时在现场,其看到该男子一只在店门外站着骂,打其的人有自称是新丰街的那个人和穿蓝色格格上衣的人。当时其到西边店后,看到马某2头上流血,一个穿深色格子上衣的男的站在董某1身后,一只胳膊箍着董某1脖子,其将该男子一脚蹬开后,对方就有三、四个人过来将其按在地上,其在地上捡了半块砖头,往其中一只脚上砸了一下,然后挣脱出来,又被刚才箍董某1的那名男子放倒在地,紧接着就有四、五个人拿着砖头过来拍其,第一下是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往其头上拍,接着穿深色格子衣服的一砖拍到面部中间,致使门牙断了两颗。后其就脸靠墙护脸,头上被打了四、五下,期间对方有个女的还往其大腿上蹬了一脚。后又有三、四个人进到店里砸店,穿深色格子上衣的拿了一个凳子,穿黑色短袖的拿着砖头,把铝合金玻璃隔断给砸了。期间有四、五个人进到东边店砸东西,其中有之前拿砖头拍其的那个穿黑色上衣的,还有穿深色格子上衣的。武文博到场后,又从其车上下来了三、四个人,穿深色上衣的男子往其母亲肚子上蹬了一脚,武文博用拳头往其父亲的头上锤了几下,拿凳子将其姐夫石某的头砸流血了。7、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案发当晚,其第一个赶到西边店,看到有几个男的和董某1在争吵,有两个男的和董某1在撕扯,之后有一个高个子男子也上去和董某1撕扯,其拿着火钳子过去,有两个高个子男子将其打倒,后又有两、三个人过来打其。其看到那帮人往东走了几步又返回来喊着要砸店,其中有四、五个人进到店里面。公安机关出示的录像中戴玉坠的那名男子,拿着凳子砸玻璃隔断,将其打倒的那两个高个子也拿着凳子。在东店门外的监控下边,戴玉坠的男子除了自报姓名,还威胁要弄死其。8、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其和朋友杨向楠、白小刚开车到城关镇新丰街高桥饭店后,看到有七、八个年轻人在叫骂,巡警和邻居在劝阻。期间来了一辆白色的别克轿车,从车上下来六、七个人,叫骂,砸东西。武文博和两个个头不高的年轻人用拳头打了其岳母几下,又用脚踢了几下。武文博拿了一个铁质的高脚圆凳子往其头上砸,还和两个个头不高、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动手砸店。9、被害人董某3的陈述:2013年10月9日凌晨2时左右,其接到妻子马某3电话称“高桥饭店有人打架”,赶到饭店后,看到儿子董某2和厨师马某2跟对方十几个人,骂着相互撕扯。马某2头上、脸上、衣服上有很多血,其将马某2送到医院包扎后,回到饭店,看到穿红色格子上衣的男子手里拿着凳子和另外三、四个人冲进店里砸冰柜、桌子、煤球炉子,其中一个1.6米左右,中等个子,另一个瘦高,1.7米左右,另外两个记不清特征了。穿红色格子上衣的男子拿凳子打马某3,其和石某上去阻挡,穿红色格子上衣的男子用拳头打其左侧脸和右侧肩部,身高1.6米左右的男子拿凳子砸在石某头上,石某被打的头破血流。其和马某3、石某被打后看到店门口,对方有人手里拿着切面刀,有人拿着剪刀。10、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案发当晚,警察来了之后,又有一辆无牌别克轿车从北边开过来,之后一个穿格格衬衣的人走到店里边,然后听见里边砸东西的声音和玻璃碎的声音。后来这名男子又从店里出来,穿格格衬衣的男子拿了一个凳子对石某的头砸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后穿格格衬衣的男子开了一辆无号牌别克轿车走了,车上乘坐有三、四个人。当时打其的有三个人,站在其左侧的人用凳子对其左胳膊打了一下,然后站在其前边的人用凳子砸在其头上,接着站在右侧的人又将其推倒。对方在场的十几个人都动手了,打其的人也参与了打马某2。店内损坏的东西有,三张桌子,两个煤火,一个展示柜、一个铝合金和玻璃封的隔断,几个凳子。11、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其和马丹飞、董某2赶到现场,看到有四、五个人围着杨某3打,董某2刚问了两句就有两个人开始打董某2,不知谁用凳子对其背和头上砸了一下。后对方的人又拿凳子将店里的玻璃隔断砸坏,期间有人声称要一天到店里砸一回,让做不成生意。警察到场后,杨某3、杨某2、马某3在饭店门口站着,董某1和民警说情况,那群年轻人还是在高声大骂,还说让高桥饭店开不成。其在店外听到里边有砸东西的声音,打董某2的那个人拿着剪子从里边出来,有三、四个人把小屋里面的桌子、凳子掀翻了。有一人拿着铲瓢往老板娘身上扔,石某过去护,不知道谁拿了一个凳子砸到石某头上。其头上被打了两个疙瘩,左手背上被砸了一下,有擦伤,背被砸了一下。穿红色格子衬衣,打董某2脸的那个人和开别克车的人时同一个人。董某2的牙被打掉了两颗。12、被害人杨某3的陈述:高桥饭店有两个店,东边的店在新丰街上,西边的店在老干部街上。10月9日凌晨1点多西边的店有人吵架,其和马某2、董某2一起到西边的店,看到十几个人围着董某1在吵,还有人上去打董某1。马某2上去拉董某1,对方的人拿小凳子往马某2身上、头上砸,其上去拉马某2,对方又过来三个人拿凳子往其身上砸,其胳膊被砸了一下,头上被打了好几个疙瘩。董某2刚赶到现场就被对方三个人按到在地。其跑到东边的店里后,有五、六个人又到东边的店里,冲入厨房就砸东西,把一个展示柜砸了,把两张桌子踢翻了。有个人拿凳子打老板娘,打到了老板娘的胳膊上,石某上前去护老板娘也被对方的人用凳子打的头破血流。进到东边店里砸展示柜的有一个叫武文博,他用凳子打了老板娘马某3一凳子,打了石某一凳子。13、被害人马某3的陈述:其到现场后,警察的车已经到了,其女婿石某也到现场了。对方的一个人一边骂其,一边找刀子,后来找了一把剪刀,往其身边来时被石某拉走。后不知是谁打了其胳膊一下,其女婿上前挡,一个胖胖的男子拿了凳子打在其女婿石某头上,致石某头破血流。有两、三个人进到店里,拿着凳子将展示柜砸了。其看见一名男子,嘴里骂着让高桥的在东街干不成生意,还跑到店面南边的屋里面,把收拾好的桌子、凳子拿出来开始砸,后被巡警队的人阻止。其到场后,就其和石某被打了,其左胳膊被打了一个疙瘩,石某头被打烂了。展示柜是三个人砸的,一个是拿剪刀的,一个是打石某的人,还有一个记不清楚了。1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在城关镇健康北街40号盖房的工地看工地,高桥饭店喝酒的声音将其吵醒。其到高桥饭店后,一个个子1.6米左右,自称住在新丰街的男子对其讲,伙计们几个聚到一起喝两杯,后其就走了。过了几分钟,其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具体怎么打的说不清,场面很乱。15、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一个穿红格格衬衣的孩子连出警人员也骂,他和老板娘对骂,上去打老板娘,老板娘女婿去挡,有人拿凳子朝他头上打。16、证人王某1、张某1、冯某的证言证明:其三人是当晚出警的巡警队员,在现场顾客一方十几个青年不听劝阻,一直在骂。武文博开车来的晚一些,在现场表现比较活跃,不停在骂。17、证人杨某1、闫某、张某2、马某1的证言证明:当晚闫昆旋、武文博等人打人、砸东西的经过。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9日及以后董某2连续几次到其门诊看牙的情况。1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听刘随国讲闫昆旋、武文博、卫英杰等人在高桥饭店喝酒时跟饭店的人发生争吵、打架的情况。20、宜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董某3、董某1、杨某3、马某3的受伤情况。2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石某、杨某2伤情均为轻微伤;马某2伤情为轻伤;董某2伤情为轻伤。22、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收据、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损坏物品情况。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397元。23、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许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6日7时许,闫昆旋到城关镇派出所投案的情况。25、谅解书证明:被害人董某2、马某2、杨某2、石某对闫昆旋的行为表示谅解。26、户籍及前科证明,证明闫昆旋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昆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昆旋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闫昆旋取得被害人董某2、马某2、杨某2、石某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闫昆旋有悔罪表现,经宜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闫昆旋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昆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振    江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人民陪审员郭翁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绍    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