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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文登市航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文登市航华工贸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新威路11号。负责人:石建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云烽,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航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米山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赛男,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峰,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云烽,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市航华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真实合法的合同关系是错误的,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亦未实际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供货事实和金额缺乏事实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办理任何结算,一审法院以增值税发票金额认定供货金额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未予采纳不当,上诉人从未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发票,自被上诉人主张的合同签订日期,即2009年4月20日起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主张过任何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文登市航华工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供货事实及上诉人欠款事实均清楚明确;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主张未过诉讼时效。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文登市航华工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283.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利息20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属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文登弘盛现代城工程项目。2009年4月20日,原告文登航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合同上的名称为中建七局威海分公司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加气砖5000立方米,单价为170元,共计850000元,原告自费将加气砖送至被告在弘盛现代城的施工现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当日原告持单据到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工程项目部核算结清货款,并按照结算款数额开具正式发票,被告付当月材料款的60%,余款于主体工程封顶后一月结清,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超过十日,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款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共向被告供应加气砖金额为639283.3元,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7月22日,原告陆续向中建七局威海分公司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部开具了上述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以中建七局威海分公司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部的名义)向原告支付货款510000元(付款时间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09年12月29日),尚欠129283.3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其与中建七局威海分公司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部于2009年4月20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增值税发票七份、收款收据七份以及证人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部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关系。被告方承认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是由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并实际施工的,并且声称不存在分包和转包问题,王杰以中建七局威海分公司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部代表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王杰是代表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实施的行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并直接约束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因此,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货款129283.3元。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09年12月29日,此后129283.3元货款没有及时支付,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仅请求支付20000元利息损失作为违约金,该数额低于被告应当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数额,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系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因此,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应与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共同对上述欠款承担民事责任。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7月22日,原告陆续以“中建七局威海分公司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部”为户头向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639283.3元的增值税发票,应视为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对上述债务的认可,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自原告最后一次开具发票之日起即表明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其已接收发票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被告一方面辩称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是由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建并负责施工、且没有进行转包和分包,另一方面又极力否认二被告与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部之间的关系,有违诚信原则。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不是为了鼓励债务人逃避义务。被告虽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其并没有明确说明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没有阐述合理的理由,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登航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283.3元、利息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43元、保全费1270元,由二被告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其与临海市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8日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1.本案涉及的项目存在转承包;2.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王杰非上诉人工作人员。经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被上诉人作为材料供应商供应加气块,被上诉人不可能与临海市东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时上诉人表示涉案工程无分包、转包的情形,二审中其又提交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主张存在转承包的情形,对此,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故对其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余款是否有依据;二、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针对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就标的物、数量、价款、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依约履行。结合文登市航华工贸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系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其承认以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过文登弘盛现代城项目,且无分包、转包的情形,王杰亦不存在借用资质或挂靠上诉人的情形,故对上诉人主张的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依约支付余款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余款于主体工程封顶后一月内付清,但对于主体工程的封顶时间,上诉人未予明确。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86元,由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小平代理审判员  宋京红代理审判员  李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