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春先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先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8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春先,女,1950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文盲,经商,住汉川市。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7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春先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春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起,被告人梁春先在石狮市湖滨街道华林路侨馨大厦性保健品店内销售“美国伟哥”、“植物伟哥”、“冬虫夏草阴茎强劲胶囊”等药品。同年7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梁春先,并当场查获“美国伟哥”5粒、“植物伟哥”10粒、“冬虫夏草阴茎强劲胶囊”5粒。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3种药品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梁春先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梁春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证言,书证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物证扣押的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美国伟哥等产品是否按假药论处的复函,以及被告人梁春先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春先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春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预缴罚金,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春先曾因销售假药受过刑事追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春先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