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五贤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五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72号被执行人:雷五贤,男,1971年0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案由:罚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雷五贤罚金20000元,退还盗窃所得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雷五贤已被执行死刑,本院对其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雷五贤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