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庆茂与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茂,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034号原告:王庆茂,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辉,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系原告王庆茂弟弟。被告: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企,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茂与被告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庆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庆茂自愿撤回对被告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茂撤回对被告来安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庆茂负担。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马海青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