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娜与姜寿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娜,姜寿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490号原告:高娜。被告:姜寿民。原告高娜与被告姜寿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高娜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宗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