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灿峰申请执行张建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灿峰,张建磊,张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233号申请人:李灿峰,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张良镇。被执行人:张建磊,男,199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张良镇。被执行人:张彩艳,女,1993年5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张良镇。本院在执行李灿峰申请执行张建磊、张彩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建磊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磊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