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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7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云福周晓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福,周晓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7864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70XN。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利,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云福,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周晓松,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福、周晓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 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