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登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高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1965号被拘留人:陈登高公民身份号码:×××2959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诸暨市大雷针织厂、陈大雷、陈浩芳、陈登高(2017)浙0602执196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登高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