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魏长祥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585号起诉人魏长祥,男,汉族,1961年11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魏长祥的起诉状,称其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老石沟西村,在拆迁范围内,因与老石沟村对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套房屋一直未予以拆迁。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和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村拆迁的开发商和实际施工人,为使魏长祥搬迁将其房屋的水、电掐断,并将房屋门前道路挖断,导致魏长祥一家生活不便,无法正常出行,两公司还对魏长祥及其家人进行殴打,致使其妻子女儿受伤。为维护魏长祥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和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恢复用电、用水及出行道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魏长祥与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和济南祥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是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魏长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