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代昌洪与曹小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昌洪,曹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代昌洪,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曹小妹,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5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小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小妹在银行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650元。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佳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