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邱万社与罗玉忠、梁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万社,罗玉忠,梁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邱万社,男、汉族,1955年4月28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罗玉忠,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梁玉萍,女、汉族,1967年4月11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万社与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万社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偿还申请执行人邱万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9100元,共计791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即由即由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偿还申请执行人邱万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9100元,共计791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777元、执行费10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罗玉忠家中大约16000斤玉米以19100元的价格折抵给申请执行人邱万社;剩余案件款6万元由被执行人罗玉忠儿子罗鸣担保每年偿还申请执行人邱万社36000元,直至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邱万社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1777元、执行费1086.5元由被执行人罗玉忠、梁玉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4)吴起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