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安荣、杨礼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荣,杨礼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刑初6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安荣,男,1964年6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兴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被告人杨礼清,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文盲,居民,户籍地:兴国县,居住地:兴国县。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5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以下简称二被告人)分别在兴国县高兴镇、城岗乡、埠头乡、古龙岗镇、鼎龙乡等乡镇街上,采用跟踪尾随、用撬棒撬锁的方法,盗窃他人放在助力车、摩托车或电动车上的物品,共计盗得现金人民币93200元。具体事实是:1.2016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在兴国县高兴镇街上一米酒店门口,从被害人钟某的助力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0元。2.2016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在兴国县城岗乡街上“佳美”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1的摩托车尾箱内的物品,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3.2016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在兴国县城岗乡街上“盛和”大药房门口,盗窃被害人胡某2的赣B×××××二轮摩托车尾箱内的物品,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4.2016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在兴国县埠头乡街上埠头供电所门口,盗窃被害人田某的助力车尾箱内的物品,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5.2017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在兴国县高兴镇街上“贤良”超市旁,盗窃被害人罗某的赣州××××ד绿佳”电动车内的物品,盗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6.2017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在兴国县鼎龙乡街上交易棚旁,从被害人赖某的摩托车尾箱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7.2017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在兴国县古龙岗镇街上明隆花园售楼部门口,从被害人廖某的“绿佳”电动车尾箱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4200元。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归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及由二被告人退缴部分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4660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二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赣B××××ד大阳”125型摩托车一辆,以及“T”型撬棒一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兴国县公安局兴江派出所出具的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刘安荣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前科劣迹证明》;被害人钟某、胡某1、胡某2、田某、罗某、赖某、廖某的陈述;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的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杨礼清对被告人刘安荣的《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扣押的现金、赣B××××ד大阳”125型摩托车、“T”型撬棒,发还清单和七被害人出具的领条;兴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对二被告人的《抓获经过》;本院(84)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的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各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所得部分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及由被告人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礼清有盗窃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安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刘安荣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礼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杨礼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安荣、杨礼清犯罪所得赃款四万六千六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四、扣押的作案工具赣B××××ד大阳”125型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T”型撬棒一根,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怀鸿人民陪审员 黄邦明人民陪审员 李赞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