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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秀文,武连印,武亚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4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67324663-8。法定代表人:陈万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阳平路与园中路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6619636-4。法定代表人:乔秀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秀文,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武连印���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告:武亚龙,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第三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B座)写字楼19层,组织机构代码69920979-8。负责人:陈阳,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秀文、武连印、武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