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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马林、陈礼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陈礼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马林,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陈礼志,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本院在执行马林与陈礼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林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34834元及利息。本院已发出了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同时,本院向肥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及各家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昊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