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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毕建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建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545号原告:毕建刚,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市。被告:于年庆,男,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乳山寨镇年村村191号。委托代理人:于磊,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建刚诉被告于年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741元,由原告毕建刚负担。审 判 长  马忠瑜审 判 员  曹灵杰人民陪审员  宋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