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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江与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566号原告:张江,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博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糜家桥小区59号楼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351035。法定代表人李蔚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睿,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现退还原告一半费用328元。审 判 长  薛红安审 判 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