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浩与于振奇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浩,于振奇,于连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159号原告:于浩,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阳,济南历城精诚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振奇,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于连风(系被告于振奇之妻),女,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东星,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浩与被告于振奇、于连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浩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浩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浩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于浩负担。审判员 钱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娄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