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霞诉李仁友、余长江、余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16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霞,李仁友,余长江,余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28民初1165号 原告:郭霞,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罗荣万,系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仁友,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余长江,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余小兰,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郭霞诉被告李仁友、余长江、余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因借款人余广金已经死亡,而原告仅提供了余广金出具的借条,没有提供相应的借款本金支付凭证,而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必须的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洪 人民陪审员 赖福林 人民陪审员 刘晓婧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