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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荔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高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03号申请人大荔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万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云侠。申请人大荔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人撤回了本次执行申请,并表示不再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