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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何方琼与宋佩玉、王爱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方琼,宋佩玉,王爱国,段炼,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82号申请人:何方琼,(小轴承厂家属院)。被申请人宋佩玉。被申请人王爱国。被申请人段炼。被申请人王佳。申请人何方琼与被申请人宋佩玉、王爱国、段炼、王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何方琼以其购买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滨江路山水华府玫瑰园(g地块)35-1-4-2的房屋(鄂襄审批预售字(2016)××号,购房人何方琼、谭伟)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爱国、宋佩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九悦天城5幢1单元20层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号: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号);二、查封申请人何方琼购买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滨江路山水华府玫瑰园(g地块)35-1-4-2的房屋(鄂襄审批预售字(2016)××号,购房人何方琼、谭伟)。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三年,该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更过户。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方琼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熊文英书 记 员 徐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