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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联众方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联众方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澳凯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宇泽木制品有限公司,郑精涛,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代表人段江,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联众方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907室。法定代表人张筝,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霍庄子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精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澳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ALEXKWOKHUNGCHOI,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宇泽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法定代表人靖德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精涛,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靖德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联众方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澳凯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宇泽木制品有限公司、郑精涛、河北骏广木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5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