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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薛传亮与颜泰峰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传亮,颜泰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2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传亮,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军人,住山东省滕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泰峰,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史晓娜,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传亮因与被上诉人颜泰峰、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4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颜泰峰、薛传亮、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传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颜泰峰的起诉。事实和理由:1.薛传亮使用网络监督平台发出的《滕州黑律师和公证员串通一气抽逃侵吞了40多名老百姓血汗钱!》等检举控告材料,既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侮辱、诽谤。一审判决把薛传亮检举、举报颜泰峰系“黑律师”一词认定为“侮辱性”言辞,纯属断章取义;2.一审法院明知薛传亮对《滕州黑���师和公证员串通一气抽逃侵吞了40多名老百姓血汗钱!》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正在侦查,却置刑事优先的原则不顾,还以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案件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蓄意枉法裁判,判决检举控告人侵犯了颜泰峰的名誉权;3.颜泰峰盗用北京律师名义,在山东滕州,北京海淀、昌平等多家法院,实施了近四十起虚假重复诉讼;4.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一个程序性的法律文书,不是对薛传亮检举控告内容的否定。一审法院对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进行审查就做出裁判,属枉法裁判。颜泰峰辩称,不同意薛传亮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百度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颜泰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度公司删除手机版及电脑版百度贴吧、百度搜索、百度快照等信息网络平台媒介上保存的诽谤侮辱颜泰峰、泄露颜泰峰个人隐私信息内容的全部发帖、跟帖及其他网站已删除的涉及颜泰峰的侵权信息的网页百度快照;2.判令百度公司删除手机版及电脑版以颜泰峰姓名及职业称谓“颜泰峰”、“律师颜泰峰”、“颜泰峰律师”、“滕州颜泰峰律师”为关键词的百度“相关搜索”推荐排名中的出现的侮辱性前缀和其他与上述关键词无关的推荐、链接;3.判令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站上网络用户名“滕州私家法院”、“滕州法官太任性”、“奋斗小青年n”、“朝花夕拾看滕州”、“严惩滕州诈骗犯”、“y1生爱自由”、“越战活着的死神”等的侵权发帖及相关IP地址发布的含有颜泰峰姓名、照片、个人信息、诽谤侮辱信息的侵权内容及跟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删除快照等预防侵权技术措施,并向颜泰峰提供上述侵权网络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和针对���泰峰各个侵权发帖实际浏览量、在线时长;4.判令薛传亮对颜泰峰承认错误、在百度贴吧滕州吧首页以书面赔礼道歉的方式为颜泰峰恢复名誉(不低于百度公司发表的全部涉及侮辱、诽谤颜泰峰的侵权信息的原贴、转帖、跟帖及百度快照全部的累计在线时长)、赔偿因在百度网上发帖侮辱、诽谤行为对颜泰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5.判令百度公司对颜泰峰发函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后未及时删除涉及的侵权网络用户仍以相同或相近似的重复侵权信息进行发布而不采取必要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造成的侵权后果部分与薛传亮就本案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与刑事自诉案件调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类型并不相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名誉系指对特定人格价���的一种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案中,百度公司披露的百度贴吧用户“朝花夕拾看滕州”的注册信息中,注册手机及绑定邮箱均为薛传亮所用,故在薛传亮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百度贴吧用户“朝花夕拾看滕州”为薛传亮注册使用。薛传亮称“朝花夕拾看滕州”为团队使用,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颜泰峰撤销对百度贴吧用户“滕州私家法院”、“忽悠军人”、“滕州法官太任性”、“奋斗小青年n”、“严惩滕州诈骗犯”、“y1生爱自由”、“越战活着的死神”在本案的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法院不持异议。百度贴吧用户“朝花���拾看滕州”在滕州吧多次发帖及跟帖,发布内容中使用了“黑律师”等侮辱性言辞,同时又使用了“团伙诈骗犯罪”、“诈骗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罪”等词句主观臆断存在犯罪行为,故薛传亮所发表的涉诉发帖内容已构成对颜泰峰的诽谤、侮辱,侵害了颜泰峰的名誉权。颜泰峰有权要求薛传亮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于停止侵权一项,鉴于涉案帖子已删除,法院不再另行处理。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薛传亮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及已受行政处罚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赔礼道歉的方式、范围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不再全部支持颜泰峰的诉讼请求。关于经济损失一项,颜泰峰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颜泰峰主张百度公司未及时删帖,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百度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常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并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发帖用户的注册信息,颜泰峰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及提供涉案帖子浏览量、在线时长等信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应提供具体网络地址或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颜泰峰提供的律师函中,明确了要求删贴的具体链接。对于律师函中未明确的链接内容,颜泰峰无权要求百度公司承担未及时删除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薛传亮在百度贴吧滕州吧发帖致歉,向颜泰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薛传亮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将依颜泰峰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薛传亮负担);二、薛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颜泰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三、驳回颜泰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薛传亮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薛传亮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提存款公证申请表、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明2013年1月14日,颜泰峰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将提存款骗取的事实;2.2013年1月14��张帆写的收条和201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对颜泰峰的询问笔录,证明颜泰峰前去提存款后为了掩盖罪责,让张帆伪造了转让费的收条,目的是使用这个收条欺骗追查追缴提存款的工作人员;3.公安机关2015年7月1日、12月8日对李兰凤的询问笔录,证明颜泰峰使用威胁恐吓手段逼迫李兰凤共同骗取了提存款,同时证明颜泰峰、张帆与公证员内外勾结骗取提存款是共同犯罪;4.滕州市人民法院4606号案件开庭笔录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618号民事裁定,证明张帆伙同颜泰峰涉嫌犯罪的31万提存款从公证处骗走的事实;5.颜泰峰2016年11月8日给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写的刑事上诉状,在其中,薛传亮述明了颜泰峰给自己发送的部分短信的内容,证明颜泰峰明知提存款是上游犯罪的涉案款,其伙同同伙将提存款骗取,证明他们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6.2015年12月8日报案材料,证明颜泰峰在公��机关侦查该案的过程中使用恶意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无理取闹,干扰案件侦查。对于以上证据1,颜泰峰认可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2,颜泰峰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百度公司认为颜泰峰提交的证据与百度公司无关,拒绝发表质证意见。颜泰峰提交一份刑事复核决定书,用以证明薛传亮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就滕州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复议。对于该项证据,薛传亮认可其真实性,并认为恰恰可以证明其已经提起复议。百度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对于薛传亮和颜泰峰争议的证据问题,本院认证如下:薛传亮在二审中提交的六组证��都是因房屋使用权31万元转让费在滕州市公证处的提存事宜中所产生的相关案件的资料,这些资料能够表明颜泰峰曾被检举揭发存在诈骗行为,也能表明公安、法院等有权机关在处理涉及颜泰峰或涉及颜泰峰与薛传亮等相关案件时的具体情况。但是,任何人在未经生效判决判定的情况下,都不能被认定为有罪。在目前并无任何生效判决认定颜泰峰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薛传亮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自己“诈骗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罪”等言论的正当性,与本案争议事实并无关联性。因此,对于薛传亮提交的六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颜泰峰在二审期间提交的枣庄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载明:“薛传亮对滕州市公安局滕公刑复字(2015)003号刑事复议决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薛传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体���的是薛传亮是否曾就滕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提起过复议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对于本案并无实质影响,与本案关于侵权的认定也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薛传亮还在二审期间申请本院调取薛传亮举报颜泰峰诈骗一案的侦查资料,调取颜泰峰对薛传亮刑事自诉案卷材料及颜泰峰起诉薛传亮名誉权侵权案的卷宗材料,调取颜泰峰2014年3月25日给纪检王次泉书记写的由其本人主谋到公证处骗取31万涉案提存的供述,调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对颜泰峰的查处情况。本院认为,薛传亮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没有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该项申请不予准许。薛传亮还申请对颜泰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亦不予准许。本院经审理查明,滕州步步高电器有限公司郝洪晨、刘力源(甲方)与叶小法、李兰凤(乙方)曾于2013年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因上述房屋使用权31万元转让费在滕州市公证处的提存事宜,薛传亮与颜泰峰产生争议,导致双方纠纷不断,并引发系列诉讼。颜泰峰于2014年7月25日向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做出(2014)枣鲁南证民字第21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有:点击桌面“360安全浏览器6”,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om,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框中点击搜索“颜泰峰”,出现搜索结果页面,点击“http://tieba.baidu.com/p/3140037058”,显示有百度贴吧滕州吧发帖内容,楼主为“朝花夕拾看滕州”,帖子标题为“滕州市司法局弄虚作假耍���老百姓睁着眼睛说瞎话,简直是法盲加……”,发帖时间2014年7月2日,点击“只看楼主”,显示有“朝花夕拾看滕州”在该贴内的全部发帖内容,内容包括:“……2013年1月14日早晨,滕州黑律师颜泰峰找到公证员孙润溥为抗拒法院对这31万提存款给予查封,与郝洪晨、刘力源诈骗团伙的成员张帆串通一气,公然违反《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把31万提存款转移给了黑律师颜泰峰……滕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孙润博与黑律师颜泰峰、张帆串通一气转移侵吞了我们的31万血汗钱,在滕州法院调查这31万转让费的时候,又指使叶小法、李兰凤作伪证谎称这31万转让费已经被步步高刘力源领取走了。还以如果被法院查封了31万提存款就得不到房子来恐吓叶小法、李兰凤……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强烈要求对滕州市公证处公证员孙润博与黑律师颜泰峰串通一气转移侵吞了我们的31万血��钱的违法渎职行为给予依法调查处理”、“滕州黑律师和公证员串通一气抽逃侵吞了40多名老百姓的血汗钱”、“看看谁是黑律师?谁是诈骗犯?看看这31万提存款是怎么被抽逃的!”。颜泰峰于2015年6月25日向山东省枣庄市鲁南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做出(2015)枣鲁南证民字第70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有:点击桌面“360安全浏览器7”,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om,进入百度首页,在搜索框中点击搜索“律师颜泰峰”,出现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搜索链接,显示有百度贴吧滕州吧发帖内容,其中,楼主“严惩滕州诈骗犯”发帖“强烈要求依法严惩滕州黑律师颜泰峰”,“朝花夕拾看滕州”于2015年6月13日07:28跟帖,内容载有:“颜泰峰,化名颜嘉泰,男,长期以来,打着经济咨询专家,法律顾问,公益律师等旗号,到处招摇撞骗,诈取钱财,严重的危害社会!在滕州、枣庄臭名远扬!申请执业律师被拒绝后,又混入北京驻济南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现在又打着济南北京律师的旗号招摇撞骗!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黑律师颜泰峰!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对颜泰峰实施诈骗,颜泰峰打着意尔康鞋店法律顾问的幌子,以虚构事实的手段,从滕州市公证处诈骗提存款31万元……声明人:薛传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另,公证书显示,“朝花夕拾看滕州”作为楼主曾发帖《对以滕州黑律师颜泰峰为首的诈骗团伙进行实名举报!》内容包含:“2013年1月14日,诈骗犯罪嫌疑人颜泰峰,打着意尔康叶小法、李兰凤法律顾问的旗号,向滕州市公证处递交申请书……颜泰峰以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走了这31万元提存款……”、“诈骗犯罪嫌疑人叶小法、李兰凤,取得了营业房的钥匙及物品,又与诈骗犯罪嫌疑人颜泰峰串通��气,虚构事实,把31万元提存款又从公证处骗走,还作伪证欺骗法院法官,诈骗犯罪嫌疑人颜泰峰、叶小法、李兰凤实属恶意串通在一起的团伙诈骗犯罪,其犯罪情节恶劣,且诈骗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罪。”此外,(2014)枣鲁南证民字第211号公证书、(2015)枣鲁南证民字第701号公证书还涉及其他百度贴吧用户发帖、跟帖内容的公证,包括“滕州私家法院”、“忽悠军人”、“滕州法官太任性”、“奋斗小青年n”、“严惩滕州诈骗犯”、“y1生爱自由”、“越战活着的死神”等。颜泰峰主张上述百度贴吧用户均系薛传亮注册使用,薛传亮对此予以否认,称其在百度贴吧中仅使用过“朝花夕拾看滕州”,且该用户名为团体使用,其他人员也使用,其他百度贴吧用户名与其无关。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向百度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上述百度贴吧用户注册信息。百度公司向法庭提交调查回函显示,“滕州私家法院”、“忽悠军人”及“滕州法官太任性”无注册信息;“奋斗小青年n”注册手机“130XXXX****”,“y1生爱自由”绑定手机“158XXXX****”;“严惩滕州诈骗犯”及“越战活着的死神”无注册或绑定手机信息,“严惩滕州诈骗犯”绑定邮箱“×××”,“越战活着的死神”绑定邮箱“×××”;“朝花夕拾看滕州”注册手机“136XXXX****/155882233666”,绑定邮箱“×××”。经询问,薛传亮称其主要是使用155882233666,曾用号码136XXXX****,使用的电子邮箱为×××,没有使用过其他电子邮箱。考虑依据不足,颜泰峰庭后撤销了对百度贴吧用户“滕州私家法院”、“忽悠军人”、“滕州法官太任性”、“奋斗小青年n”、“严惩滕州诈骗犯”、“y1生爱自由”、“越战活着的死神”在本案的起诉。2015年6月12日,薛传亮向公安��关报案,称颜泰峰骗走滕州步步高电器有限公司存放于滕州市公证处的31万元。2015年7月6日,滕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内容为:“薛传亮:你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控告的颜泰峰诈骗案,我局经复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滕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此外,涉案发帖内容已经删除。颜泰峰主张2015年6月29日曾向百度公司发出函件,通知删除涉案帖子,百度公司未及时删帖,并就此提交了律师函为证。百度公司认可收到律师函,但称其公司在收到律师函第一时间就已经删除涉及发帖内容,颜泰峰在本案提交的律师函与另案(颜泰峰诉百度公司、丁同国名誉权案)提交的律师函为同一份。为证明其主张,百度公司提交了(2015)京方正内��证字第14610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11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358号公证书为证。(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10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5年10月28日,百度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百度网页“www.baidu.com”搜索栏中分别输入“颜泰峰”、“律师颜泰峰”、“颜泰峰律师”及“滕州颜泰峰律师”,显示有相关搜索页面;(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11号公证书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5年10月28日,百度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tieba.baidu.com”,登陆百度贴吧“高级搜索”页面,分别输入检索“滕州私家法院”、“滕州法官太任性”、“朝花夕拾看滕州”等用户名,显示有相关发帖目录页面。(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358号公证书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5年10月23日,百度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对颜泰峰律师函中的相关发帖链接��行了登陆,相关页面显示贴文已被删除。百度公司主张其公司在收到案件应诉材料后,出于高度谨慎的态度,对可能涉及侵权的页面及时进行了处理。颜泰峰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持有异议,认为百度公司未及时删除涉案发帖内容。上述事实有(2014)枣鲁南证民字第211号公证书、(2015)枣鲁南证民字第701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10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611号公证书、(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358号公证书、滕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百度公司调查回函、律师函、一二审庭审笔录及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以下分别进行评析。第一,薛传亮在百度贴吧发布检举举报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颜泰峰名誉权的侵犯。对此,本院认为,���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等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在没有任何生效判决判定颜泰峰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薛传亮使用了“诈骗数额巨大,构成了诈骗罪”、“黑律师”等带有诽谤性、侮辱性的表述。如果这些表述仅仅是在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中使用,则因其是在行使法定的检举揭发权利,并不构成侵权。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检举揭发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为了兼顾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和检举揭发权利的保护,公民的检举揭发权利应当限定于“向特定的有权机关检举、举报、申诉、控告”的范围内,如果超出“特定的有权机关”这一范围,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就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本案��,薛传亮将上述带有诽谤性、侮辱性的言论发布到百度贴吧这样的公共交流平台上,可能会使不明真相且不特定多数人对颜泰峰作出负面判断,进而导致颜泰峰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其名誉。即使薛传亮认为颜泰峰有违法违纪行为,其言论也已经超出了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的范围。其目的也许是正当的,但目的正当性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事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薛传亮的行为侵害了颜泰峰的名誉权并无不当。第二,一审法院在相关机关进行侦查期间对本案进行处理是否适当。本案中,薛传亮认为有关机关正在对其《滕州黑律师和公证员串通一气抽逃侵吞了40多名老百姓血汗钱!》的检举控告进行侦查,一审法院违反刑事优先原则,属枉法裁判。对此,本院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不必然具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本案所涉争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这与薛传亮所主张的刑事案件在法律关系和责任类型上都不相同,也不以其为前提。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处理并无不当,对薛传亮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此外,薛传亮上诉还认为一审法院对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进行审查就做出裁判,属于枉法裁判。但从一审卷宗来看,一审法院已经对该证据进行了审核并组织质证。因此,对薛传亮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薛传亮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薛传亮负担(免予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白 云审 判 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雅璠法官助理 任可娜书 记 员 张颖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