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淘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3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淘,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淘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淘在沙坪坝区某栋大厅内,将1.19克甲基苯丙胺、0.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黄某,在收到黄某支付的700元毒资后被民警现行捉获,当场查获毒品、毒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淘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淘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淘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1.3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