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洪渠与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渠,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渠,男。被执行人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本院执行的李洪渠与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110913.86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金35198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执行费209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