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某某村委会、靳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村委会,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3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村委会,住所地张段固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生,无极县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30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应受偿519432元,尚未受偿519432元,受理费2637元,执行费762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返还土地53.672亩。经四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返还土地涉及10余家,数百间厂房及其它房产,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130执39案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金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