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俞XX与李伟伟、陈杰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XX,李伟伟,陈杰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305号原告:俞XX,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胜,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伟,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陈杰坚,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X诉被告李伟伟、陈杰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XX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