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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尔妹与严增凯、曾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尔妹,严增凯,曾安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648号原告:陈尔妹,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梅,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严增凯,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曾安贵,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尔妹与被告严增凯、曾安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尔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尔妹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尔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尔妹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