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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建新与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建新,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建新,男,194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合强、唐玲,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裴建,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建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建新申请再审称,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是针对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后病情和护理程度逐步加重,既而再次发生的后续医疗费和康复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故杨建新再次起诉符合相关规定,现原审法院认为该诉讼系重复诉讼,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公。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第3项规定,系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受理了杨建新诉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对交通事故责任、伤残等级、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交通事故参与度、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等均作出了认定和判决,且该判决已生效。原审法院以杨建新再次起诉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杨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建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茜审判员 马���审判员 竺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