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荣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杨荣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324号原告: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冯亚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彦春,男,该公司客运七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春秀,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荣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荣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即140.50元,由原告鸡西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孔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