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书芳与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380号之一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段兴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执38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02637044707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