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仕刚诉被告善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刚,善杰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721号原告陈仕刚,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善杰玉,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原告陈仕刚与被告善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仕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仕刚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仕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