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陈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陈月霞,陈家华,李秋群,梁开孝,肇庆市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48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A1幢101、102、103、105卡。负责人:陈享标。委托代理人:梁昕卉、麦嘉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月霞,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申请人:陈家华,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申请人:李秋群,女,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申请人:梁开孝,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西凌云县。被申请人:肇庆市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七号之一侨兴大厦四楼。负责人:何沃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诉被告陈月霞、陈家华、李秋群、梁开孝、肇庆市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人陈月霞、陈家华、李秋群、梁开孝、肇庆市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为2706.5元、财产保全费1890.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负担。审判长 覃卫平审判员 董炽文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羽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