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涂以金、彭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以金,彭建强,黄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涂以金,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彭建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黄焕玲,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奉新县。(系被执行人彭建强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以金与被执行人彭建强、黄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彭建强、黄焕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建强、黄焕玲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焕玲、彭建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焕玲、彭建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俊 搜索“”